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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推动物业管理执法进小区

发布时间:2021/2/8 信息来源:聊城法治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3012

2月7日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情况。《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30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推动物业管理执法进小区物业管理事关人居环境改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条例》针对聊城市物业管理存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大会形成决议难,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难,执法不入小区导致的物业纠纷多、纠纷难解决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立法解答,对规范全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推动物业管理执法进小区《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紧紧围绕聊城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界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主管部门、镇街、社区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为聊城市物业管理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条例》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条例》规定,难以成立业主大会、难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能正常完成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主要作用是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履行相关物业管理职责。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即行解散。

  《条例》将村民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纳入立法。为了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将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职责作了统一规定。

  《条例》细化了物业管理公示公告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结果,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名单,业主大会拟讨论事项,业主大会决定,被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物业服务基本信息等,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规定了公示期。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知情权,有助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规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续交程序,明确了应急使用的情形,为聊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到位、用起来起到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条例》还推动物业管理执法进小区。立法调研中,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劝阻、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的义务,没有执法权。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推进执法进小区。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加强物业管理联合执法,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部门予以明确,清晰界定了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违法行为的管理权责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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